一些法院观点与深圳中院一致,基本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否认遗嘱效力。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朝民初字第1956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高×3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尚×发生婚外情并同居生活,对婚姻不忠行为不仅破坏了合法婚姻、伤害了家庭,而且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及道德观念,自社会公众认知及接受角度应给予否定性评价。高×3通过遗赠方式将房产份额赠与尚×,虽表达形式体现了个人意愿及意思自治,但个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建立在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框架内,行权的合法性判断应以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作为共同标准。基于婚外同居关系意于作出补偿进而确立的遗赠协议,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观念,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而与深圳中院观点不一致的法院的观点通常是将婚外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划分为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前者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会当然导致后者无效。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李xx与原告的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系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x以自书遗嘱形式亲笔书写遗嘱,签名,注明年、月、日,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故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但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终304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虽然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芦某有同居的事实,张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仍受法律保护。故张某遗赠处分该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