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刘某因一次偶遇而一见钟情并迅速办理结婚登记,次年便生育一女。但婚生女出生后不到十日,女方刘某即只身一人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返回了广东老家,并注销了手机号。王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前往广东寻找妻子下落,然而妻子姐姐等亲属住所均已搬离。原本就是闪婚加之王某家远在福建,本就对刘某娘家不十分了解,苦苦寻找半年都未能找到妻子。但念及襁褓中的女儿,王某回到福建后毅然辞去工作,前往广东边工作边找妻子,并把年幼的女儿留在父母身边照顾。三年后,尚未死心的王某却在某日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其与刘某离婚。一头雾水的王某几经询问才知道,原告数月前妻子已然起诉离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了双方离婚,且离婚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只字未提。王某愤怒不已,遂找到蔡思斌律师团队要求上诉。
案件分析:
王某接到判决书并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遂找到郑淑琼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因上诉期限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而王某在找到郑淑琼律师时,时间已经过去大半,郑淑琼律师知道时间紧迫,遂迅速与王某就事实情况、代理思路及证据准备进行沟通。郑淑琼律师认为本案最主要的代理意见在于原审送达是否违反程序以及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遗漏等。
郑淑琼律师代理方案:
针对本案关键点即送达问题与子女抚养权问题,郑淑琼律师在征询王某意见后,提出如下代理方案:
一、原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上诉人错失一审最佳应诉时间,违反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依据规定必须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而本案上诉人家庭住址未变,原告显然有故意不让上诉人知道的嫌疑,因此,该送达方式违反程序。
二、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但一审判决遗漏婚生女许梓欣的抚养权问题,属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据相应规定作出处理,确定究竟应当由父亲或是母亲抚养,并对抚养费予以确定。如若对此重要问题不予处理,显然是对婚生女权益的极大漠视,使得婚生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除此之外,上诉人亦对双方婚内分居期间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提出主张。
因为王某十分看重婚生女的抚养权,所以本案之重心遂放在了抚养权上,除去法律依据之外,郑淑琼律师亦让王某准备了诸多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如婚生女生活照、关系亲昵证明、遂王某父母居住证明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维持原审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由男方即王某抚养。
虽然千里寻妻不得,但好在王某并未错过二审阶段,亦成功在二审阶段亦是婚生女即将上学之际取得抚养权,解决了落户、上学等诸多问题。结案后,王某对郑淑琼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