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且对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时间亦规定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一、何为遗赠?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指公民将遗产交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活着国家、集体继承。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则详见于《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公民将遗产交由除上述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均属于遗赠,如祖父A将遗产交由孙子C继承,且孙子的父亲B尚还在世的。
二、接受遗赠最早应于何时作出表示?
对于接受遗赠的时间规定,法律规定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是,立遗嘱人通常都是在世时便立下遗嘱,表明将遗产遗赠予受遗赠人。这就会出现一个疑问,如若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生前立遗嘱时就知道了受遗赠内容,其最早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应当从该遗嘱立下之时还是立遗嘱人过世,继承开始之时呢?
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均认为遗赠虽系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且遗赠人在其生前可以通过立新的遗赠等方式改变该遗赠内容。在遗赠人在世时,该份遗赠既未生效也属于不确定状态。受遗赠人此时并没有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最早起算点应从遗赠人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三、如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但在遗赠人死亡后未再明确表示的,如何认定?
如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立下遗嘱时起两个月内便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反而在遗赠人过世后两个月内未再重复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此时是否属于放弃遗赠?显然不是。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人立下遗嘱,知道自己可能会有权遗赠时,即已经表示接受遗赠的,则其意思表示已经明确,其在遗赠人死后未再重新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应视为其遵从此前的意思表示,仍同意接受。因此,其未再遗赠人死亡后两个月内表示同意的,亦不因此丧失遗赠的权利。如此亦能更加充分的尊重遗赠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无需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享有相应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上述规定亦适用于遗赠情形。若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无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是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都不影响其继承取得该遗赠财产。
五、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做出?
受遗赠人如若知道遗赠的,应当在知道之时起两个月内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在遗赠人死亡时即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取得遗赠财产。具体方式有如下几种:持有遗嘱原件、实际掌握遗产如占有、使用房产、向法定继承人发送接收遗赠声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财产权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