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
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遗嘱人突发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遗嘱,且除了自己和配偶外,现场并无其他人员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中不仅不符合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使存在遗嘱也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本案中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
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遗嘱人突发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遗嘱,且除了自己和配偶外,现场并无其他人员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中不仅不符合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使存在遗嘱也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本案中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