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解读:遗嘱执行人默认应尽遗产管理职责,由当事人指定,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解读:此类型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上两种类型相比其他遗产管理人类型来说,更能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利益。
-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 解读:此类型遗产管理人的弊端是继承人之间意见不统一,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存在着遗产分配争议、遗产处置不及时、遗产保值不完善等情况。为更好地保护遗产价值,选择专业性强且中立的第三方,如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很有必要的。
-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解读:此规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指定设立了救济。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解读: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原则上是对遗产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建议继承人在选定遗产管理人时,与遗产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遗产管理属于民事行为,遗产管理人应满足民法典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
- 遗产管理人不单单限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 遗产管理人由意定或指定产生(区别于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管理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相比继承人更应根据其专业判断尽善良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