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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虽然赋予了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相关职责,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层面指明或赋予遗产管理人相应的法律地位。遗产管理人在实际的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虽然被继承人在遗嘱里指定了遗产管理人,但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若遗产管理人有继承权,那么他将参与继承;若遗产管理人无继承权,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视遗产管理人而避开其后直接处分遗产,后来又因分配不均、隐藏转移等诸多问题引发继承争议。为什么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基于我国内地的“直接继承制度”,遗产管理人所享有的管理遗产的权利并不包括“先行继承遗产”,从而难以对抗继承人等对遗产享有的物权。那么,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对抗继承人?对抗继承人?我们还未可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具体个案而言,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不符合该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当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是当继承人利用不法手段或是避开遗产管理人侵占遗产时,遗产管理人将面临不能完全行使遗产管理权利的问题。公民能否独立地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这或对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造成一定障碍。
《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初步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但对于如何操作与落实仍有待相关规定、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实际生活当中,无论是以家庭、家族还是以单位的形式,均有人行使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管理人的某些职责。所以在法律层面对相关概念和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