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以及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因此这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遗嘱人无需生前再做出决定。
法定继承主要包括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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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温老头有一个婚生女郑某,郑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温老头的遗产。
关于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温老头的遗产,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赵某在年幼时因其生母与温老头结婚,其与温老头共同居住生活了十余年,与温老头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虽然其生母与温老头离婚,但赵某与温老头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且赵某在其生母与温老头离婚之后还去看望温老头,温老头还以外公名义为赵某的女儿购买了人身保险,双方一直保持和睦往来,故在温老头去世时,赵某与温老头的继女与继父的关系并没有解除,赵某属于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本案诉争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那么没有与温老头领取结婚证的王老太有权继承温老头的遗产吗?案件事实表明,王老太与温老头自1994年2月7日至2012年温老头去世期间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那么在本案中,王老太与温老头共同生活了十八年之久,双方确实存在相互扶助的关系,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分给王老太适当的遗产。
综上,本院认为王老太、赵某对诉争房屋均享有相应权利,故对于原告郑某要求判令XXX房归其继承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考量王老太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及其依法享有能够分得部分遗产的权利,本院确定王老太对XXX房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郑某、赵某各继承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