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老伴生前一直住在单位分配的位于真武庙的公租房,1999年老伴去世,2000年这套房子实行房改落私,林先生和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并缴纳了全部购房款项,2003年房屋产权登记至林先生个人名下,房本载明为单独所有。同年9月份,林先生前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立下公正遗嘱,经真武庙的遗产房屋作为其个人财产留给大儿子继承。2013年林先生去世后,大儿子前往公证处和房管部门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其他几个子女听说父亲留下公证遗嘱后,均表示涉案房屋购买的手续虽然都是在母亲去世后办理的,但该房屋购买时这算了母亲工龄42年、父亲工龄50年。故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不能以个人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大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算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上述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就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工龄折算房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共有权利的权利登记,最后法院认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中应当由已故配偶的相应权益,根据公平原则,在遗产分配上给予其他继承人恰当补偿。故本院认定林先生所立公证遗嘱有效,遗产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时判决大儿子向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15万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