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法院审判的主要依据便是遗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根据事实的复杂程度,这样的判决未免有些果断。首先,存在着一个同居关系,黄某与张某在外人看来是老少夫妻关系,即以夫妻的表象共同生活着,不过,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两人之间仍然是非法同居的关系,不因共同居住而构成有效的婚姻关系。
至于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同居期间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应当予以返还。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赠与处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的另一方,均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对原配利益造成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无法通过赠予合同给予情妇报酬,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的判决书中提到“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这里讲的是《婚姻法》第四条的内容,原审法院将遗赠也归入了《婚姻法》中的赠予行为。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以认定的一点是,情妇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存在,但是在自身家庭情况不幸,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情妇还承担起了扶养的任务,那么分配给情妇自己遗产的行为是否能用公序良俗原则来约束呢?笔者的观点是不能,情妇在这种情形下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首先,原配(及其他家人)对男方不照顾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例如第二十条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的违法后果是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或者赡养费的权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其次,情妇的扶养行为与她破坏婚姻的行为是独立开来的,不能因一个行为的违法而否认另一行为的合理性,也不应因此认定遗赠行为无效。但是,为了考虑原配及家人的利益,可以仅给予情妇适当的财产,遗嘱人将全部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予情妇的行为不应被提倡。也就是说,原配一方如果尽到了该尽的义务,有权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申请遗赠无效,但如若未尽到义务,赠予情妇适当遗产的遗嘱应当被认为有效。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53卷中有记载这样一个案件,丈夫在生前实行了一项遗赠行为,其中剥夺了其妻子的法定继承权,而改立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的情妇为单独的继承人。法院通过解读“善良风俗”之后,认为丈夫“旨在给其情妇提供生活保障”的遗产处分行为不违反“善良风俗”。
因此,法院对于案件的考虑没有深入分析各种因素,简单的从“二奶”这一行为破坏了正常家庭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来考量有失公允。
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两人各占一半份额,所以案涉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至于返还理由,对于遗嘱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以及卖房款余额,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三个条件,即: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基于此,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者,根据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此案中被告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份不能获得黄永彬的全部遗产,甚至可能没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构成了作为不当得利主体的资格要求,原告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至于不能够作为遗产的抚恤金,因为原告不是直接所有人,也只对部分抚恤金享有支配的权利,因此不能够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提起诉讼,但是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是可以的,原因同上。若全部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向被告就抚恤金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符合条件。
另外,从财产处分方面来讲,《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归入遗嘱中,构成越权处分,被告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可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原告可基于此对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遗赠行为重新取回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再进行法定的继承。当然,因为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本就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也可以基于此直接认定。还有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的公证,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行为如有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原告也可以基于此申请确认黄永彬遗嘱的公证无效,间接使遗嘱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