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去世后的第三天,张女士就提起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继承王某名下的183余万存款,以及其他财产,包括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张女士觉得就算她和王某只结婚了一天,也有资格分得财产。
对此王某的父亲表示,这183万存款其实是他和妻子以儿子的名义存入的,王某只是配合他们办了存款手续。而当初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考虑到他们二老年老多病,万一有个什么意外发生根本来不及处理遗产。王某父亲还说,自己的儿子每月收入就只有3000多元,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攒到183万的存款,再说这笔钱的存单原件和密码也都在他自己手里。
对于王某父亲的说法,张女士觉得非常不合理,因为若二老发生意外,遗产就自然会完全留给王某,将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显然是多此一举。那么张女士到底有没有资格分得王某名下的这笔财产呢?
张女士和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虽然还未办理婚礼,但是双方已经领证即属于合法夫妻。从法律层面讲,作为王某的配偶,张女士与王某父母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如果王某名下的183余万存款、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等财产是婚前财产,则张女士与王某父母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如果王某的某项财产为婚后所得,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项财产先由张女士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王某的遗产与其他遗产一并再由王某父母与张女士进行平均分割。
如果王某的父母要以借名存款的名义要回这笔钱,且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借名存在王某名下的,实际为王某父母所有,则该笔钱并非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继承。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