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了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的总原则,在没有法律特殊的情况,一般由同一顺序的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那么法律规定了哪些特殊的情况呢?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有收入的能力,或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有保障无特殊困难的,都不在照顾的范围。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标准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者有来源但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实务中,遗产价值较多,继承人获得的均分的遗产足以支持继承人正常生活的,就没有“照顾”的必要,一般也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这条特殊规定鼓励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多尽抚养义务,多陪伴家人,弘扬中华名族的优良传统。值得强调的是,在实务中,对于“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标准认定较为严格,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一是经济上的供给,二是劳务上的扶助,所以,一般程度的探望或者生活照顾可能达不到“主要抚养义务”的标准。
这条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继承人经济上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第二、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继承人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不尽抚养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主观拒不履行,分配时,一般不因此影响继承份额。
家事领域,更要留给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空间,只要是全体继承人协商以一致同意的分割方案,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所以,对于小欧家这三位继承人之间遗产分割的问题,更多的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兄妹情分,父子之情,折现到遗产里值多少钱,各自内心又是有一套计算规则,为了人民币,损失了几十年的手足情,才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