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父母离世,“继承者们”陷入房产纠纷
陈女士家兄弟姐妹四人,她排行老三。当年,父亲在对房产进行分配时,都是通过书信与孩子们联系沟通。在第一封信中,父亲将其中的一套住房留给了四妹一家,并约定由四妹出资买下房屋的产权。而购买另一套房屋产权的责任,则落在了家中大姐、二哥,以及陈女士的身上。二哥由于当时经济紧张,决定退出购买房产。父亲见儿子不愿购买房产,给陈女士和她的大姐写下了第二封信,信中提到房屋由大姐和陈女士共同出资购买。
如今,手握父亲公证遗嘱的四妹也因此卷进了官司当中,与继母那一方突然冒出的继承人们对簿公堂。对于继承问题,陈女士此刻倍感焦虑,自己和大姐出资购买的房屋还能如愿继承吗?手中父亲留下的三封信笺可以作为证据吗?让我们看看郭红杏律师如何解答。
郭红杏律师建议,对于再婚家庭,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建议提前做好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房产的所有权已经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理应及早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所有权还未进行登记,那么在家庭成员间应及时写好相关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
据陈女士讲述,父亲和继母结婚时,继母一方的子女和继子女均已成年,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由于这两套房产是父亲与继母婚后获得,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此外,父亲又先于继母去世,因此,继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占有了两套房产中60%的份额。如此一来,继母那一方的“继承人们”,即使仅可以继承继母的遗产份额,对于房产份额来说也已经十分可观。
根据陈女士家目前的状况,结合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郭红杏律师建议陈女士继续搜集向父亲汇款的相关凭证,以此来证明信件的真实有效性,并及早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案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