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而对于精神病人以及老年痴呆症患者等,则需区别情况对待:(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对于此种情况的遗嘱,则必须证明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所以应当注重搜集证据,甚至包括现场录音,或是采用公证遗嘱方式等;(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若遗嘱并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法无效。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3、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或是非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
比如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表明将名下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但其实该房产已被其出售的,则遗嘱无效。或者是在立完遗嘱后将房产出售的,表明了以实际行为推翻了遗嘱,遗嘱亦是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并非立遗嘱人所有的,因为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遗产,因而对于非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的处分依法无效。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后父亲一人立下遗嘱表明将此房屋全部交由小儿子继承。因为父亲只能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份额,对于属于母亲所有的另一半份额的处分依法无效,母亲享有的一半如果没有母亲的遗嘱的,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4、他人书写或打印、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由他人书写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即便是由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如果仅仅只有立遗嘱人签字而无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依法无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打印已经成为日常习惯。如果立遗嘱人没有电脑打印能力,由他人代为打印的,也属于代书遗嘱,仅有立遗嘱人签名的,亦属无效。
5、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时间较后遗嘱优先于时间在前的遗嘱。
7、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之规定,上述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有些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总喜欢找身边亲近的人见证,比如子女等,殊不知由子女见证的遗嘱依法无效。
8、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具体说来,如遗嘱人没有签名,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等等。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9、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0、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11、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遗嘱效力认定一般规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