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其妻陈丙。2007年,张某立下自书遗嘱,表示自己死后,自己名下房屋给孙乙,另有存款20万元给张某的另一女张乙,其余的财产都归陈丙所有。2009年4月16日,张某因病死亡,遗嘱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张乙联系,发现张乙已于2008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遗嘱是否仍然有效?福州明安律师认为该份遗嘱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张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遗嘱继承人张乙先于张某死亡,该遗嘱仍然有效。那么该部分遗产如何处理?郭戊是否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该部分遗产?
福州继承律师指出,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依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处分,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行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而且继承法律关系中第一强调身份关系。通过《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为继承实际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因此遗嘱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等于该份遗嘱已无法执行,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来处理。本应由张乙继承的遗嘱指定遗产份额应先按法定继承处理。在相应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后,郭戊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
为解决上述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以致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法执行需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困境,福州继承律师建议在遗嘱的拟定过程中,可以增加一个次遗嘱继承人,如第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次遗嘱继承人才能依遗嘱继承遗产。为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次遗嘱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遗嘱继承人的子女或者配偶。但要注意,如次遗嘱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则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属于遗赠,次遗嘱继承人必须在三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遗嘱的订立是一个十分复杂及专业的过程,在此福州继承律师建议,如遗嘱涉及大笔财物或房屋等,交由专业的律师拟定遗嘱,并进行遗嘱见证,可以确保遗嘱效力,并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