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一起案件为例,对继承权丧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理由如下:
首先,从内容来看,该公证书明确陈述叶某生前无遗嘱,且该公证书并未以叶某的名义来伪造遗嘱内容;其次,从性质来看,公证书确认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这一虚假事实,损害了其继承权。综上,王某与大女儿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其继承权的行为。
二、不应剥夺王某与大女儿的继承权
首先,王某与大女儿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其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本案其他继承人并非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王某与大女儿的行为亦未导致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之情形,故无法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综上,王某与大女儿的行为属于侵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三、王某与大女儿行为的法律后果
首先,王某与大女儿的上述行为是无效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与大女儿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应属无效。其次,王某与大女儿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戒。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王某与大女儿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虽然上述行为不构成伪造遗嘱并直接导致二人丧失继承权,但是该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主要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本案涉及的是第四种情形,即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被继承人的真实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继承人为了达到争夺或独吞遗产的目的,通过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的方式,歪曲或破坏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阻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所表示的真实意思的实现,侵害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该行为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并非发生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其实现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其实现有两个要件:一是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伪造遗嘱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实施,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将其隐瞒、毁弃而另制作一份假遗嘱,也属伪造遗嘱的情形。篡改遗嘱,是指继承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继承人篡改遗嘱,一般是因为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对自己不利,对遗嘱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篡改以使对自己有利。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以达到多得或者独吞遗产的目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并且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对此类行为予以制裁。
但是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是否就一定被剥夺继承权呢?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得出此种结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被剥夺继承权。就情节严重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只有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才能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继承人,只要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其仍然可以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但是,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上述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损害看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继承人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应受惩戒并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实践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经常与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行为相混淆,必须加以区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的法律后果是遗嘱无效,但未将其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予以规定。而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丧失乃截然不同的两个制度,不能相互取代。虽然继承人“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行为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遗嘱”的行为性质一样,都是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为,行为后果也一样,都是对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表现形式不同,但是二者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虽然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也是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和权利,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违背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并不构成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其后果仅仅是导致遗嘱无效,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