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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法 码】继承法学·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 (T0403031)
【关 键 词】民事 遗嘱继承 遗产 处分 分割 继承权 代书遗嘱 构成要件 部分有效 法定继承
【学科课程】继承法学
【案例效力】 被法律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收录
【基本案情】
丛X与孙X荣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十人,分别为丛X杰、丛X芳、丛X珍、丛X芬、丛X凤、丛X芝、丛X俊、丛X香、丛X敏、丛X琴。1968年5月,丛X夫妇在五龙背镇新建村4组建造了建筑面积为64.5平方米的三间房屋一处,即涉案房屋。丛X于1976年1月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一半未作分割,其继承人亦均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2009年1月,孙X荣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其与丛X杰及梁X梅夫妇已共同生活二十年左右,涉案房屋为其唯一的财产,其欲在丛X杰家居住终老,并将涉案房屋留给丛X杰。同意人为丛X芳、丛X珍、丛X凤、丛X芝、丛X俊、丛X杰,刘X梅系代书人,沙X丽、张X玲为证明人。上述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孙X荣后于2010年3月2日去世。现涉案房屋涉及拆迁事宜。
丛X杰以其母亲已订立遗嘱,将涉案房屋交由其继承,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全部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的配偶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亦无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之后,被继承人立下代书遗嘱,在遗嘱中对包括其配偶未分割的遗产在内的财产作出了处理,该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况下,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建村四组所有权人为孙X荣,建筑面积为64.5平方米的房屋三间,由原告丛X杰继承38.11平方米的所有权,由被告丛X芳、丛X珍、丛X芬、丛X凤、丛X芝、丛X俊、丛X香、丛X敏、丛X琴各继承2.93平方米的所有权;驳回原告丛X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的配偶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亦无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后,被继承人立下代书遗嘱,在遗嘱中对包括上述未分割的其配偶遗产在内的财产作出处理。上述代书遗嘱虽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但因其处分了其配偶的遗产,故属于部分有效遗嘱。对被继承人配偶的遗产,仍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
【法理评析】
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为遗嘱。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又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对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首先,应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再次,应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标明年、月、日;最后,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若在其代书遗嘱中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而代书遗嘱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应认定该代书遗嘱部分有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建造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份额。男方死亡后,男方所享有的一半房屋未进行分割。此后女方订立代书遗嘱,承诺在其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交由其子女中的一人继承。上述代书遗嘱有两人以上实施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中注明了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女方等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因此,应认定该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但因该代书遗嘱处分了男方所有的遗产,故处分男方遗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男方的遗产仍应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同类案例】
1.在场见证律师未在会见笔录上签名的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李俊霞诉范月明、范晓遗嘱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