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因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的第六编,对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
有关专家认为,《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新增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法定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这些都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针对这一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范围所作的界定,表明了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种规定能够更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存在争议的新型财产,如手机号码、QQ账号等数字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为减少未来对相关规定的改动,保证《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宜将遗产范围中的财产类型规定得过于具体;概括性的规定能够保证立法的包容性、灵活性,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对本刊记者说:“以打印遗嘱为例,由于《继承法》未规定此种法定遗嘱形式,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予以审查。由于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还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有的打印遗嘱确属立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有的则是由子女输入打印,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各种情形都有,并非代书遗嘱能够涵盖,若以代书遗嘱形式审查,往往会造成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从而导致无效,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
为保证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同打印遗嘱一样,要求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在录像中记录继承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法定形式,不仅紧跟时代潮流,同时也符合现今民众的行为习惯,使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吴扬新说。
像上述案例中,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呢?
根据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文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对此,杨立新认为,《继承法》虽然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的,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或改变,“这种情况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去世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杨立新说。
吴扬新也认为,如果适用公证遗嘱优先来裁判案件,不仅不能真实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案件的处理也达不到公平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吴扬新给记者举了一个案例:王某一生未婚,无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后,王某一直同哥哥一家在一起生活。其后,哥哥又因病不幸去世,王某晚年一直由哥哥的儿子小强照料生活,并养老送终。王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侄子小强主张继承王某遗留的财产。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虽然诸如上述案例中的‘无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占比很低,但确有一定数量的存在。王某的侄子虽在晚年照顾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利。面对此种困境,审判实践中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给王某侄子适当的遗产。而此次《民法典》的修改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从而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吴扬新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还新增了宽宥制度,明确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继承人作出的其他一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这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因为宽恕的门槛并不低,必须付诸悔改行动,直至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相反,宽宥制度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反映了公共政策中一以贯之的价值观。”蒋月说。
吴扬新认为,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遗嘱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地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权利原则。
为充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用5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蒋月举例说,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在房产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时,有人抢先住进房子里,企图在遗产分割时占据优势。而遗产统一交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就能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这类情形的发生。不仅如此,这一制度还能提高债务偿还的效率,在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还切实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不仅与国外立法保持同步,也适应当今经济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需求,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大大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吴扬新说。
杨立新认为,总览《民法典》继承编,其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比如,对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等,都体现了这种精神。从遗嘱的角度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