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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遗嘱向代位继承人授予遗产,究竟是指定继承还是遗赠,一直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一文表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相信这将对未来的继承法律实务产生积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题为《<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的文章。其中第39个法律要点的标题为:“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女)、甥(女)”,内容为:“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女)、甥(女)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继承人范围对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认为,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条件具备时,取得与被代位人相当的继承人资格,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一种。
表面上看起来,这种观点没什么特别的,反正《民法典》第1128条在那里(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联系《民法典》第1124条,就会发现其影响不可谓不重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如果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换句话说,(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侄子、外甥,如果作为法定继承人看待,他们作为遗嘱受益人会轻松很多——不表态接受仍可要求按遗嘱分得遗产;而如果不作为法定继承人看待,则他们必须抓紧时间(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态接受,否则便无权要求按遗嘱分得遗产(视同放弃)。所以,通过遗嘱向代位继承人授予遗产,究竟是指定继承还是遗赠,一直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号文就此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观点也在不同区域法院作出的诸多裁判文书中得到印证。但我们研究认为,这一处理方式实际上有违我国的传统,且不符合立法目的,为此曾多次呼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予以解决。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通过官微文章公开表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相信将对未来的继承法律实务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