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伯独居一人,由侄子和侄女照顾。2008年,唐老伯想要立下遗嘱,将自己位于x市75余平方米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侄子和侄女继承,并请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公证,也办理了公正遗嘱。2013年唐老伯意外去世。侄子和侄女帮忙办理了后事。11月18日,唐老伯的妹妹及侄子侄女拿着唐老伯生前立下的遗嘱和公证书,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唐老伯死亡已经超过两个月,因此该公证遗嘱无效。无法将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二人非常震惊。
小詹跟现在的很多80后一样,是家里的独生子,在他很小的时候,母亲过世,父亲再婚。小詹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跟他们有着很深的情感,爷爷奶奶心疼小詹这个没娘的孩子,特意在生前留下公证遗嘱,房子由他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两年后小詹拿着遗嘱想要继承财产,经房管局查询方得知: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父亲名下了,小詹遂将父亲告上了法庭,以自己有公证遗嘱为由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法院却判决小詹败诉,房子归其父亲所有。
遗嘱也会过期??
我们看一下《继承法》对于继承人顺序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上面两个案例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侄子和侄女就更加不在继承的范围内了。爷爷、奶奶、大伯所立的遗嘱其实是遗赠。
那么什么是遗赠呢?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回到上面两个案例,为什么他们都不能继承房屋呢?
因为遗嘱人所立的是遗赠,那么受遗赠人他们就应该在拿到遗赠的两个月之内去办理财产继承,或者通知其他人决定接受遗赠。要做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行。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受遗赠人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则可以保持遗赠的效力;反之,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则很容易陷入遗赠无效,自动转为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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