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第六编继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对于专家们认为的“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理由,总结来说有以下三点:一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高效和保真有多种方式,不需要从立法上强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二是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冯贵强】;三是公证主要是见证签字捺印的过程,签字捺印本身可以通过笔迹和指纹鉴定来识别真伪,即便没有公证,法律行为依然是有效的【刘文华律师(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上述三个观点总结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审议:拟修改遗嘱效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0140034049449654&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1月11日下午13:00。)
公证遗嘱固然存在一些诸如上述的不灵活的地方,但是瑕不掩瑜,公证遗嘱仍然具有其他遗嘱不具有的优势:一是公证机构的专业人员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使其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二是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三是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确实,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有多种方式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是遗嘱是只要有意思表示这一个点是真实的就足够了吗?遗嘱的内容、处分的财产归属是否清晰等都可能导致一个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的遗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这些风险公证遗嘱都可以避免。
笔者也不否认,公证遗嘱的修改、撤销只能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行。这种属性在立遗嘱人身体状况危急时如果想要修改、撤销公证遗嘱而无法前往公证处的时候,可能会存在障碍。针对这个问题,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延长公证遗嘱服务来减少或者避免。长安公证处公证遗嘱中心在为老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都会让老人留下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遗嘱中心也会告知老人公证处的电话或者遗嘱中心的电话。老人如果要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可以主动联系公证处或者公证员。同时可以设立一个定期(期限可以根据老人的年龄设定不同的期限)回访制度,由遗嘱中心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确认老人是否有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如果老人身体尚可、意识清楚,可以来公证处或者上门办理新的公证遗嘱。如果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已经到无法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况,那么在这种状况下老人订立的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其他遗嘱的效力必然会产生争议。
即使没有法定的优先效力,公证过的遗嘱也是公证的证据,具有其他遗嘱不具有的强大竞争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以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另行举证;公证证据的效力,可以比肩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公知常识和定理。
第三种观点本来就是对公证的误解,他忽略了中国公证实质性审查的特征。对于老人订立遗嘱时的意识状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处理财产权属是否明晰等,公证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公证过的文书是“证据之王”,这个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地规定。如果只要笔迹鉴定或者指纹鉴定是真实的就认定法律行为有效,那还何谈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综上,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民法典》。公证机构目前要做的,是深度挖掘已有公证类型的价值,优化公证产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业务走向快餐化,公证办理方式走向便捷化,但是诸如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传统服务不能荒废,我们要为传统业务赋予新的内涵,但是也不能遗忘过去传统的业务。
当看到文章开头的新闻报道,感觉有被掏空的感觉。笔者从2012年毕业进入到公证处,经历了数次此类的割肉之痛,从之前的房屋赠与公证,后来的留学协议公证。公证机构面对的问题,是要改变,去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在家事服务方面,就是“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
所谓“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是以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以老年人财富有序传承为重点,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公证公信力和法律效力为基础,由公证处整合相关社会力量,以办理遗嘱、继承、监护等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为依托,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持续跟进包括确定监护人、选择养老机构、设立遗嘱、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公益捐献、纠纷调解等养老服务全过程,构建由公证机构主导、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方位、综合化、多样性的公证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此前,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就构建全方位、综合化、多样性的公证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在北京、四川等6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间,公证机构以“家事法律顾问”方式, 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一站式”解决养老、监护、财产传承、纠纷调解等常见问题,使老龄群体实现安心养老、智慧养老、幸福养老。截至2019年初,试点地区公证行业共为老年人提供专项公证法律服务10万余次,办理相关公证事项近6万件,公证行业优质高效的养老法律服务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广泛好评。目前,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处、方圆公证处和中信公证处作为北京市公证行业第一批“综合性公证养老”试点机构,已经开始为老年朋友们提供“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通过“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努力使老年人在养老事务中有更多安全感、尊严感和幸福感。
1.公证机构以“家事法律顾问”方式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
(2)养老。如确定监护人、选择养老机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遗嘱信托养老、遗赠养老等;
(5)财产传承。如遗嘱的设立、保管、执行和遗产分配、继承、代办事务等;
2.探索开展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为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减免相关费用,维护合法权益;
3.探索设立专门的老年人资金托管帐户,与银行、信托等合法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以公证处为单位的养老资金托管帐户,下设每位当事人的子帐户,实现单独划转、结算和管理,设置组合密码,由公证机构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安全、合理的管理资产;
4.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老年人家庭信息数据库,更加有针对性、有效率、高质量为老年人群体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北京推出“综合性公证养老”》,http://mini.eastday.com/mobile/18030710380142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0日16:24。)
上述公证服务有些是我们已经在办理的,有的是尚未开展的。已经办理的如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遗赠扶养协议、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意定监护、继承、遗体捐赠的公证,尚未开展的如遗嘱的保管,中国公证协会于2017年印发《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目前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北京大多数公证处,尚未将该意见落为实务。还有老人家庭法律文件的代书服务、遗嘱信托等也是公证机构需要完善的养老公证服务。
既然叫综合性公证养老,就要在现有公证服务的基础上依法探索新的公证业务。目前公证机构在担当遗嘱执行人、遗嘱保管人、遗嘱监护方面还存在很大欠缺,随着国家养老政策变化,公证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有关养老的公证业务也在不断发展。比如对于监护公证而言,有关规定较为粗略,使用过程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公证机构在其中担任什么角色,能否作为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执行监督人等,与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密切相关。
第一,遗嘱、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帮助设计、修改、完善意定监护协议内容,除了明确监护人外,还应尽量明确监护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行使方式、监护人的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尤其是要明确财产托管、处分等权限及内容,做大限度降低风险、预防纠纷。
第二、遗嘱执行。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包括掌握遗嘱内容、清理、管理、分割遗产等,关键在于执行遗嘱执行人本质上是委托性法律行为,而宥于公证机构执业内容范围的限制,建议在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时,尽量明确其服务内容以及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够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规定,为公证机构监护留下了解释空间,第三十六条规定关于“组织”虽然没有把公证机构列进去,但亦未把公证机构排除在外。监护包括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人身监护和以管理、经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代理从事法律行为等为内容的财产性监护。公证机构能否作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现实条件。
第四,监督。包括监督执行监护协议、遗嘱等。监督的职责包括了解执行情况、申请撤销或者撤销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资格、紧急情况时实行必要处分权等,目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需要应然层面上对“公证”的涵义进行界定以及实然层面上对与公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对养老服务而言也是。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思维与养老服务相融合,能够为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打开新天地。
公证行业开展综合养老服务工作,并不是我们的一个业务增收点,短时间内,综合养老公证成为公证业务增长点的可能性不大。做好这些,最主要是发挥好行业社会责任感。近年来,老年人养老日益成为社会突出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以此诈骗、损害老年人利益的案例。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因其依托公证具有的天然公信力将大有可为,尤其随着老年人法律、权利和预防纠纷的意识越来越强,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等公证的越来越多。个别地方出现的办证难、办证慢、提交材料复杂繁琐情况引起媒体关注,公证法律服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公证法律服务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担当越来越被强调。再加上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本身即事关老年人养老问题,养老又是社会和群众高度关注的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担当必然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预示着,在工作模式上应平衡好公证自身生存发展与公益的关系,更多体现服务性和社会功能、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