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继承小知识
这一基本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2、自然人的继承权收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审中,四原告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文山市果园街小区17幢1单元402室原有《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谢某对位于文山市果园街小区17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有一半的份额。故二审法院通过调取房管局的留档资料,采信了这份证据。认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周老头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得文山房屋,该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经房产管理登记部门登记,该房屋的共有人为周老头与谢某。故谢某生前享有争议房屋50%的产权份额。周老头于2000年申请换发产权证的理由为再婚,而非谢某生前放弃其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在本案当中,争议房屋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所记载的房产共有人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主张谢秀英生前享有争议房屋50%的产权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即自然人的继承权收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我们为什么要定立遗嘱?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何进行处分,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思表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出现了意外去世后,直接由法律规定了由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的方式则无法体现被继承人自由意志。
在本案中,谢某去世后,并无遗嘱,导致4位子女在父亲死后要与后妈对簿公堂,足以证明遗嘱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对子女,亲人所带来的的无限困扰与痛苦。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确定究竟遗产有多少?掌握在谁的手里?是否有人隐匿了遗产?是否有人转移了遗产?……继承人之间往往因此而产生诸如此类的相互猜忌和怀疑,而这不仅可能影响整个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甚至还可能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和谐氛围,若被继承人生前能立下遗嘱,或者可以咨询律师,得到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就自己的财产明细作个详细说明,做好分配工作。打消继承人的疑虑,减少纠纷,则无疑有利于身后遗产继承事宜的顺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