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其反对解释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订立于继承法实施之后,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所以说,最高法院研究室的前列意见更符合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从律师实务的立场出发,至少在遗嘱订立服务过程中,还须遵循严格要式主义的要求,以避免遗嘱不被认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