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出台,明确规定了遗嘱也是信托的一种形式,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信托,更多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类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被《民法典》予以明确。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相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这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据中华遗嘱库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中华遗嘱库已登记保管逾17.02万份遗嘱,而遗嘱信托总计有6份,其中一份遗嘱信托于2016年设立,委托人在2019年底去世,目前该遗嘱处于执行阶段,其余5份未达到触发条件。
2018年12月,北京信托成功设立一单遗嘱信托,具体操作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现金资产放在家族信托项下进行投资运作,非现金资产的传承需求则用遗嘱信托来完成,以此来解决非现金资产的财产权过户确权问题。
对于遗嘱信托而言,应当首先考虑价值易固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比如银行存款、不动产等。
作为遗嘱信托的财产中可能也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遗产需要偿还债务等各种无法在立遗嘱时就能列明确定的财产情况,到时还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到法院进行析产。
这些答案目前还不得而知,也许目前只能依赖受托人拥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
《民法典》第1145-1149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与对遗嘱信托的执行、信托的成立及财产管理相结合,被继承人将生前极为信赖的人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在去世后,操持其身后事,负责遗产保管、债务纠纷、遗嘱信托的落实等事宜,使得遗嘱信托的操作性大大提高。
2003年12月30日,香港艺人梅艳芳患癌症病逝,去世前她留下一份遗嘱,将其近亿元的遗产转移到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而不是交给其80岁高龄的母亲覃美金。因为其母嗜好赌博而且挥霍无度,如果把这笔钱一次性给她,可能很快就会损失殆尽,她以后的生活反而没有着落。而通过设立信托基金,梅艳芳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打理,信托公司每月按照嘱托支付7万元生活费给其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这样她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梅姑在去世前27天设立了信托和遗嘱。信托在其生前已经设立并生效,因此其信托的形式应属英美国家常用的“生前信托”+“遗嘱”方式,具体来说,被继承人生前就设立一个信托,包括具体细致的财产分配条款,与此同时,再配备一份遗嘱,在遗嘱内写清楚,约定将来去世之后将遗产放入生前设立的信托里。
遗嘱信托的设立可通过遗嘱+协议的方式进行,二者相结合。
在实践中,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有没有门槛,信托财产如何实现隔离,如何防范受托人滥用权力,对外如何公示财产的信托属性等等,基本上都是空白,我们期待相关的法律规范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