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3月何先生和老伴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的共有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思。”2010年何先生先去世,2014年金女士去世。二儿子持两位老人的遗嘱想办理过户手续,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一致反对,二儿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去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使用的空间。但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没有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在书写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措辞不当、身份表示不清晰等诸多问题,在遗嘱实现或遗产继承时出现相应纠纷。有人认为共同遗嘱有效,也有人认为书写遗嘱一方的财产处分是自书遗嘱应当有效、仅签字一方的财产处分是代书遗嘱且代书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有人认为共同遗嘱订立了不能随意变更、撤销,也有人认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随意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案件类型。
对于共同遗嘱的争议,建议夫妻两个人分开处分自己的财产,分开订立遗嘱,虽然会多些事情,但客观上可以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可以避免将来遗产继承的未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