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遗产继承的同时,也应该提前考虑规划财富传承代价的风险,财富传承的代价就是税负代价和债务代价,这些代价的承担者恰恰是你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可以说贯穿我们每个人一生,同时民法典的规定也为税收立法确立了民法上法律基础。民法典继承篇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对私人财富守护传承会产生哪些影响?
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A拥有房产2套,儿子B是唯一法定继承人。A曾立遗嘱,去世后将其中1套赠与好友C。则B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A的房屋,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C受遗赠的房屋需缴纳契税,但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A欠缴税款150万元,B应以所得房产实际价值100万为限清偿A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欠缴税款超过B所得房产价值的50万,由C在其受遗赠的财产价值内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遗产继承中的税款优先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一规定丰富了税收优先权的内容,明确税收优先于遗产继承。
税款优先是指税款的征收入库不受其他一般债权行使的限制,体现了国家拥有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体现了国家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不过,税收优先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他的继承权是优先于税收的,也就是在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除此之外,税收优先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及全体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老张去世了,留下价值200万的房产,老张生前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自小智障,是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也从来没有工作收入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发现应当先缴纳税款20万元,清偿老张生前所欠的债180万元,合计是200万元。由于小张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在分割遗产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的同时,不能将价值200万的房产全部用于缴纳税款和债务,必须要保留小张必要的遗产,以保障小张日后的生活。
财富传承中,传承的财富包括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继承人继承遗产实际上是有形财富传承的一个环节。大多数父母都想把自己的财富传承给二代、三代子女,往往考虑的是传什么?传给谁?如何传的问题。在考虑这些的同时,也应该提前考虑规划财富传承代价的风险,财富传承的代价就是税负代价和债务代价,这些代价的承担者恰恰是你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来源:本文来自江苏沁典、安徽税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