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声音
子女们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路途遥远鲜少来往,老夫妻两无人照顾,日子一直过得十分清苦。改革开放前后,在这些子女之中,经济条件略好的,就数身在台湾的儿子张丙了。张丙是个有孝心的人,因为不能亲自侍奉父母心存愧疚。1990年,张丙又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自知时日无多,为了给父母尽最后的孝心,他和妻子商量,给父母一个安身之所,于是他们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50平米的房产,登记在张老先生一人名下。
完成这件大事之后不出几个月,张丙就去世了。张老先生想着,自己也是近90岁的人了,身后事也应当安排安排,考虑到名下唯一这套房产的来源,他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丙的妻子刘娟继承。
1996年,张老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张老先生也在1999年因病去世。身在南京的儿子张甲知道张老先生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亲去世之后不久,就出具了一份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
张老先生晚年时,张乙的儿子就入住了系争房屋,与其共同生活,张老先生死后至刘娟起诉时,系争房屋实际由张乙的儿子占有、居住、使用。
本案的继承人范围,剔除掉南京那一支,还有北京的张乙,以及刘娟和张丙的女儿张敏。于是刘娟以张乙和张敏为被告做了起诉。刘娟提出,要求按照张老先生的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张敏同意刘娟的诉讼请求。张乙则表示反对,理由是遗嘱虽然真实有效,但刘娟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老先生的遗嘱本质上属于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系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得知张乙的态度之后,刘娟非常气愤,她认为张乙一直知晓这份遗嘱的存在,且从未提出异议,张乙对自己继承系争房屋是支持的。刘娟也理解了法律关于遗赠的规定,但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虽然自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符合《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而可以用法定继承人资格去主张遗嘱继承。因为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法定继承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嘱,所以遗嘱继承仍然可以成立。
顾颖法官请刘娟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主张。听了顾法官的解释,刘娟理解了法律规定,她也思考了自己的处境:如果明确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要求系争房屋归自己一人继承所有,诉讼风险是很大的,法院可能认定该份遗嘱属于遗赠,自己确实没有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那么结果就是系争房屋在两名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她转而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主张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可能可以参与到遗产分配中,使系争房屋在原、被告三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刘娟也无法确定自己能否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毕竟自己长期身在台湾,说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似乎有点牵强。经过反复掂量,刘娟选择了坚持自己最初的主张,认为应该张老先生的意愿来执行,因此她也拒绝了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
至于房屋的分配比例问题,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张老先生夫妇两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南京的张甲已经放弃对本案遗产的继承,本案中,张丙先于两位被继承人死亡,应该由张丙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张丙来继承系争遗产。因为张丙和张乙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张敏作为张丙的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与张乙享有同等的继承顺位。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张乙通过儿子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认为,张乙长期生活在北京,并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张通过子女对老人尽较多赡养、照顾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被告张乙和张敏各半继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中,刘娟最终选择依据遗嘱来主张继承份额,但由于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条件,因此被继承人给她留的遗嘱只能视为遗赠。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接受遗赠,而刘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法只能推定为放弃遗赠,因此她无法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继承系争遗产。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遗赠接受的期限规定,常常因此错失了接受遗赠的机会。此外,怎样的表述才能算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也很关键,有两种比较常见的途径,其一是前往公证机关进行意思表示的公证,其二是向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顾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