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怎么立遗嘱
遗嘱立完之后
是否可以撤回等亦成为公众的关注点
于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于某明提交的2014年2月证明(内容为给于某丽写的字据作废),应认定于某丽提交的2013年10月遗嘱已被撤销。2014年2月赠与协议于某将其份额赠与于某明,但房屋未过户,赠与并未实际完成,且与于某丽提交的2014年5月遗嘱内容相矛盾。因2014年5月遗嘱在后,应以2014年5月遗嘱为准。但2014年8月7日庭审中,于某明确表示“现在这个房子我谁也不给”,故应认定于某对2014年5月遗嘱,亦作出了撤销的意思表示。正如于某所述对于具体所撤销遗嘱的形成时间记忆并不清晰,故不应将“在跟于某明写协议之前写的”解释为只包括撤销2013年10月遗嘱,应包括2014年8月7日之前所形成的所有遗嘱,一审法院有关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对于于某在301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于某丽和于某明平均予以分割。
通常认为,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依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法去行使。具体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但因遗嘱类相关纠纷系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就分割遗产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从继承人举证责任角度来考量,口头方式较难证明,故采取其他方式较为妥当。本案中,于某虽以口头形式作出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但因有庭审笔录予以记载,足以推知撤销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默示方式,是指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了遗嘱。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1.立有数份遗嘱,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前遗嘱。2.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例如生前将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3.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销遗嘱。
对于上述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的问题,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相较于《继承法》第二十条,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
编辑:张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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