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亮点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范围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计划生育的施行,以至于大量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而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的修改,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避免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结果。
但代位继承也要注意,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现周花将张妮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周老头和许老太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老太的儿子周明、周平先于许老太死亡,张妮作为周明的继女、周花作为周平的养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许老太的该部分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根据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故周花作为周平的养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许老太的遗产;被继承的生子女的继子女并不在可以代位继承的范围内,故张妮作为周明的继女,不能代位继承许老太的遗产。张妮辩称其与周明形成了扶养关系,法院亦予以确认,但与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无关。因此张妮仍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位于xx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房权证新字第××号)归周某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