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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的安排是很多人忌讳,不愿意去碰的一个问题,在传统观念里,仿佛是很不吉利的。无奈生老病死,并非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总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事情,是等到垂垂老矣才需要考虑的事情。可是世事无常,谁又能确保人生永远一帆风顺?而一旦有三长两短,身在异国他乡,没有亲人的帮衬,没什么人情,没什么通融,一板一眼,如果不熟悉当地的法律,很多时候都会很被动。
我每次坐飞机的时候,知道自己有份遗嘱,自己关心的亲人都会有妥善的安排,就会特别安心。很多人奋斗一生,也明白用买保险来分散或者消除不确定事件带来的风险,但是在身后事的安排上,往往对美国的法律缺乏基本的了解。如果不事先安排好,到头来,也不知道为谁辛苦为谁忙,甚至可能替他人做嫁衣裳。
因为你所在州的财产法、家庭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这些法律交织在一起,将决定由谁来继承你的财产。在美国,法律高度发达,财产法、继承法、家庭法都属于州法,每个州还不一样,而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如果不事先做好功课,听天由命,结果往往出乎意料。
来自灵魂的拷问:那么没有立遗嘱,到底有什么后果呢?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者居住地的州法会决定谁有资格来继承你的财产。如果按照州法的法定继承人寻找,往上找两代、往下找三代都找不到可以继承的亲人,那么州政府可以将你的财产收归州所有(Escheat to the State)。
比如:张老爷子98岁去世,没有立遗嘱,老伴早在20年前就去世了,没有子女。老爷子父母早就不在了,唯一的姐姐也去世了,也没有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老爷子留下来的财产就由州政府拿走了。如果他生前立份遗嘱,那就可以改变这个结局,将财产留给他想给的朋友、照顾过他的人,或者慈善公益或者宗教组织,比如寺庙啊等。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在美国,因为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赡养父母不再是法律义务,父母作为继承人的顺序也排到了第三位,在配偶和子女之后。让很多人感到很意外。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很多父母喜欢将财产在生前就都转到子女的名下,没考虑过,万一子女有什么意外,钱并不会回到自己的口袋里,而是由子女的配偶继承了大部分。具体参见下面的“纽约法定继承人顺位流程图”
再举例说明:
情景一:箐箐是刚工作没多久的小年轻,父母给了很多钱,都记在她的名下。箐箐坠入了爱河,结了婚,还没来得及生娃。酷爱滑雪的她,又一次挑战了黑道,只是这一次永远与大地融为了一体。箐箐觉得父母的钱只是暂时放在她的名下,她不在了,理应归还父母,让他们安度晚年。在中国,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在美国,文化差异,赡养父母不是法律义务。而在法律上,如果没有遗嘱和一些文件安排,箐箐的老公将百分百继承她名下所有财产。 当然如果箐箐确信她嫁的是活雷锋,钱一定会按照她希望的方向流淌,那么就不用操心了,良心好永远是高于法律系统而最有效率,成本最小的系统。只是不到最后一刻,你真的不想去挑战人性,既然比起箐箐的资产(假设箐箐有一百万),她只需要花她财产的0.1%-0.2%的钱就能请专业人士搞定的事情,何苦要去考验人性呢?说起来也不过是少买了一个LV包包或是少吃了几顿大餐而已。。。
情景二:建国有一儿一女,老伴过世多年,不幸女儿是香蕉,恨不得把皮肤都漂白了,很早就与他断绝关系,多年不曾往来。按照继承法,如果不写遗嘱,建国的两个孩子将平分他的遗产。如果他立有遗嘱,就可以将财产按照他希望的方式和份额来分配,可以将不孝顺的小孩剔除出继承人的范围。
没有遗嘱,遗产公共管理人(public administrator)和他的律师费都要从遗产中先扣除
一份遗嘱必须指定一个遗嘱执行人(executor)。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因为这个人需要负责在逝者去世后,去法院将遗嘱交给法院认证(probate),然后拿着法院的认证书(letter of testamentary),去收集、整理和管理逝者所有的遗产,包括付清逝者遗留的债务税务,然后将剩下的动产、不动产,按照遗嘱的分配内容,交到继承人的手上。所以这个人很重要。一般人会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继承人直接来担任执行人,这样既熟悉你的个人情况,又可靠,最关键的是费用也最低,基本没有费用。
如果没有遗嘱,又找不到在当地合适的亲人来担任管理人的话,法院会指定一个公共执行人(public administrator)来帮逝者处理遗产、拍买房子、付账单、过户。这样的话,就有一笔不小的费用。在纽约,这笔费用有法定的计算方式,按照遗产大小的百分比来收费,一百万的遗产,公共管理人应得的费用是$34,000,再加上他的律师费,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事先立好遗嘱,有所安排,这笔费用就可以省下来了。
情景三:成成和媛媛是勤恳工作的小两口新移民,日子小康,标配两娃,幸福美满。他们不想去想任何与“幸福美满”不和谐的可能性。只是没有一个发生意外的人会愿意相信自己会成为那个倒霉鬼,所以自然也没有什么身后事的安排。很大的一个隐患,如果两娃还没有成年的话,就是娃的监护权的问题。而遗嘱很大的一个作用是可以在其中指定娃的监护人,将他们的心肝宝贝们交给他们最信任、最放心的人的手上。如果人在中国,那么没有遗嘱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毕竟中国社会的基础就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娃由爷爷奶奶抚养好像也合情合理。不过到了美国,如果让家庭法院的法官指定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出现争议,他根据对孩子最有利的标准(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来选择监护人,很难确保一个在美国文化下长大的老外,能理解中国祖孙情以及爷爷奶奶们对娃从小保姆似的抚养。更别提,如果亲人远在国内,赶来还要一段时间。所以如果有个万一,为了妥善安排孩子,为人父母真的应该深思熟虑,立一份遗嘱。
这或许是所有女人的噩梦,所谓防火防盗防后妈。万一自己不在了,你自然是希望至少你的那一半财产可以顺利留给自己的娃。或许刚开始,你老公也是这么觉得,不过男人嘛,很少能如琼瑶剧那般从一而终,独守空房的,总是要再婚的。再婚家庭也会有自己的孩子,时间长了,就尴尬了。你的钱早就成了你老公的钱,你老公的钱又成了新家庭的钱。按照纽约州继承法,如果没有遗嘱,你老公可以先拿走5万,剩下的和你们的娃平分,各得一半。未成年人自己是不能管理钱的,由监护人代为代理,如果监护人是你老公一个人,那也靠他良心了。虽然理论上,这钱不是他的,他只有管理权,而且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但是理论归理论,除非子女成年后起诉,这钱怎么就花了也是没人监管的。
好在这个问题不是华人女性特有的问题,这点上人性都是共同的。所以美国在财产传承上有很多成熟的方法来处理,比如订立财产协议或者将娃的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分开赋予不同的人、给娃设立遗嘱中的信托等。
总之,立遗嘱的好处还是挺多的,可以说是用很小的代价规避一个后果很严重的风险。值得预先规划、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