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号 出个点子法律工作室 深圳3913律师服务
我们知道,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除了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的,一般也是有几个继承人,遗产就分为几份,由各继承人分别继承。
今天要讨论的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定继承人多分遗产的情形。
主要是民法典第1130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条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只要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是生活困难又没有劳动能力的(比如小孩、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就应当多分遗产。
可能也会有人问,那具体是多分多少呢?很遗憾,对这个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影响法官的心证,进而影响分的的遗产份额多少。如果所涉的财产比较多,建议还是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办理,可以简单的算一笔账,假设遗产的总额度是一千万,如果法院判决多分1/10,那便是多了100万。
可以多分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对扶养人尽了主要义务;二是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条用的是“可以”,从语言上分析,是“可以多分”,也可以“不多分。
尽了主要义务:但实务中,往往只要举证了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都会支持多分一些遗产。
也许可能会有人认为,自己只要比较固定的给钱了,就是尽了主要责任。确实给了生活费,是一个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重要证据,但也要知道,主要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对被继承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跟被继承人一起住,就能多分吗?当然不是,法条已经告诉我们是“可以”多分,具体是否多分还是参考“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这三个因素进行判定。
可能有人就要说了,不是说“多分财产”吗?怎么是“应当不分”?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法定继承权没有了,那其他法定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便多了,所以小编没有归纳错哦。
应当不分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丧失继承权的,一种是有能力却不扶养的。
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如果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上述情形,且未获得被继承人宽恕的,将失去自己的法定继承权。原本应当由其继承的财产,则由其他有权继承的人平分。
有能力却不扶养的:主要是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条用的是“应当”,是命令性词语。
法条的意思是:即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比如有的人,明明很有钱,但是父母生病,却不闻不问,既不给钱看病,又不到场照顾,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也是不能分得遗产的。
可以少分、不分的情形主要是规定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