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显得平和许多,很少有人为了住房而发愁,这是因为在农村符合条件的村民能够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村民可在宅基地上建房供一家人居住。我们也能经常在农村见到许多传了几代的老房子,这也似乎成为农村的惯例,老人去世后其房屋作为遗产被后人继承。
根据《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也能看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向外部流转。既然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按道理也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因此,若允许本集体内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将会导致该成员无端获益,其所占有宅基地也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村民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要开源节流,禁止宅基地逐渐“私有化”。
根据上文所述可知,不论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不能作为村民遗产进行继承,但对于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是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在实践中,虽然宅基地上房屋被继承后一直被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继承人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基于“房地一体”原则,保护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