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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家中兄弟姐妹三人,他和姐姐在结婚后,都分别购买了房产,在外面单过,唯有家中的小弟在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
王先生父母的房产是原有的承租房,遇到房改房政策,以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购买下的房产,在购买后将房产直接落在了母亲的名下。
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如今年事已高的母亲,想通过遗嘱的形式对房产作出安排。母亲希望由家中的小弟弟来独自继承这套房产。对于母亲的希望,王先生提出质疑,难道这套房子自己和姐姐没有权利继承吗?随即,他带着疑问找到“帮传承”的律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律师在获知王先生家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是王先生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继承房产。由于这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只能针对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继承人。也就是说,母亲虽然已经订立遗嘱,但是她处分了父亲的财产份额,因此这部分财产的处置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父亲的份额,在父亲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母亲、王先生、王先生的姐姐和弟弟都将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部分份额。
另外,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果立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