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从以上的法条可知,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自己专有的房屋有权进行装修处分,同时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以及对于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做出一定监督和限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由此可见,物业有权在以上条款规定的禁止或则未经批准不可为的范围内对于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若是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阻止,但以上法条同时也表明了不在以上限制中的装饰装修行为在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不应当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