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
而对于放弃继承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以及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最早的时间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在被继承死后未予以追认、反悔的,该放弃继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