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甲与丈夫王某离异,甲与王某的女儿王大由甲抚养、儿子王小由王某抚养。
1998年甲与李某再婚后生有一女李小,李某与前妻有一子李大。2017年王大因交通事故去世,当时王大的儿子乙不满周岁。2019年初甲因病去世。
1、该房产属甲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甲享有一半份额。
2、甲享有的一半份额由甲的三个孩子王大、王小、李小和丈夫李某继承,各分得房产一半的四分之一(总房产的八分之一)。
3、因王大先于甲去世,故王大继承的份额由乙(王大的儿子)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