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异父母来说,爱孩子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将孩子拉进成人之间的纠纷,更不能把孩子作为攻击对方的武器……”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后,给双方当事人写上一封有温度的《判后寄语》,希望两人在抚养、探望孩子的问题上恢复理性合作。
张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安(化名)由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周可探望儿子一至二次。离婚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
2018年1月,张先生父亲去世。王女士以儿子小安名义起诉继承纠纷,主张按遗嘱受遗赠取得祖父名下一处房屋。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停止支付抚养费。
2018年12月,王女士因抚养费纠纷起诉张先生,张先生则要求减少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法院判决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2019年1月,张先生因探望权纠纷起诉王女士,并提出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要求,包括在春节、中秋期间要将小安接走等,还请求判决如王女士不配合探望则不支付抚养费。王女士答辩称从未阻止过张先生探望,但不同意张先生重大节日时将儿子接走。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时约定张先生每周可探望儿子1至2次,因双方目前无法对具体的时间、方式协商一致,张先生请求对此进行细化,对于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小安3岁起就单独与母亲生活,母子感情深厚,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强行要求其与母亲分开,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不予支持。抚养与探望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不得影响子女按时取得抚养费的权利,张先生相关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王女士配合张先生探望儿子小安,具体时间、方式为:张先生于每周六上午10时从王女士住处或指定地点将儿子小安接走,当晚20时送回王女士住处或指定地点;寒假期间,张先生可接儿子小安共同生活5天;暑假期间,张先生可接儿子小安共同生活10天。
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彻底化解心结,今后在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上理性合作,共同陪伴孩子成长,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写了一封《判后寄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够与双方都保持较为密切的接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后三年内一直依约履行,没有争议,却在继承纠纷诉讼后相继起诉抚养费、探望权纠纷,后面的诉讼显然是因互相“斗气”而起。双方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因为大人之间的遗产之争,将孩子再次拉进纠纷漩涡,使孩子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十分不利。本案除依法判决外,还给二人写出《判后寄语》,希望从情理上打动双方,触动他们站在孩子立场上考虑问题,尽早息诉,在抚养、教育、探望问题上恢复理性合作,减少对孩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