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与董某曾是夫妻,2015年1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婚前带一女孩刘某由男方继续抚养,女方婚前带一女孩董唯一由女方继续抚养,抚养费自理;住房均归男方所有。刘刚于2018年11月死亡,刘刚的女儿刘某与刘刚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男方房产由刘某继承。董某认为其女儿董唯一与刘刚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董唯一应享有继承权。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2013年12月13日,刘刚与被告董某购买任丘市号房屋(房产证号:任油字第××号)。2015年1月28日,刘刚与被告董某登记离婚,刘刚与被告董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前男方带一女孩刘某(2002年5月29日出生)继续由男方抚养,婚前女方带一女孩董唯一(2007年9月30日出生)继续由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2、现有住房两套,第一套位于任丘市,第二套位于任丘市(该房产现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协商离婚后,女方积极配合男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两套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刘刚于2018年11月3日死亡。刘刚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刘某(刘刚女儿)、刘锦国(刘刚父亲)、李淑香(刘刚母亲)。刘锦国、李淑香诉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刘锦国、李淑香同意任丘市房屋(房产证号:任丘市房权证任油字第××号)由刘某继承。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在刘刚与董某婚姻存续期间,董唯一随双方共同生活,受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存在抚养事实。但在刘刚与董某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抚养各自子女,抚养费自理,刘刚没有继续抚养董唯一的意思表示。董某与刘刚离婚后,刘刚与董唯一的身份关系因董某与刘刚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刘刚对董唯一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双方的抚养关系自然终止。故董唯一不是刘刚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刘刚的遗产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