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解读
1993年2月6日晚7时许,李某宇在成都市双林村家中房屋内被案外罪犯枪击死亡,次日零时许李某愚、喻某某在同一房屋内亦被案外罪犯先后枪击,李某愚、喻某某二人均已死亡。经清理,二人主要遗产有:李某愚生前的人身保险12万元、李某愚1988年5月10日购买面积为81平方米房屋一套、李某愚与喻某某结婚后有人民币506 683.92元(其中银行存26.5万元、现金50883.92元、已交另一处房屋购房款190 800元),另有其他财产若干。
宋某以其母喻某与李某愚再婚后有100万元财产,现已先后死亡,喻某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为理由,于1993年9月向一审法院起诉。
据此,一审法院于1994年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基于李某愚先于喻某某被枪击而认定李某愚先于喻某某死亡,并认定喻某某应当先参与继承李某愚的遗产,并进而作出两个被继承人各自遗产范围及可继承份额的认定,作出相应的遗产划分与继承的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愚大部分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愚先于喻某某死亡之事实不清、判决原告宋某继承大部分遗产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相应的改判。被上诉人一方未答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愚、喻某某遗留的人民币存款、购买成都阳光城投资建设集团公司房屋预交款均系李某愚、喻某某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充分,上诉人称其为李某愚婚前个人财产无依据,不予支持;被继承人李某愚、喻某某死亡时间及顺序,经法医鉴定,认定李某愚虽先于喻某某被枪击,但不能准确判断二者死亡时间及顺序,应推定李某愚、喻某某同时死亡,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李某愚生前所负债务、李某某及朱某某料理丧事所花费用均应从所遗留的共同财产中扣除。李某愚个人财产和其与喻某某共同财产中的1/2为李某愚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某、朱某某继承。李某愚与喻某某共同财产的另外1/2是喻某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宋某继承。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1994年8月25日撒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改判的判决,主要对于因死亡顺序认定的改变而引起的两个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可继承份额作出重新认定,并据此作出新的遗产划分与继承的具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