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推移,王大爷的儿子在拥有了自己的孩子后,渐渐悔悟,开始主动与父母缓和关系,并经常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母。在两位老人生病期间,儿子还举家搬至老人的住所,对老人悉心照顾,使二老感受到了迟来的天伦之乐。
随着两位老人的先后离世,家中子女对于继承出现分歧。女儿对于老人留下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表示不满,她认为自己的弟弟十多年来遗弃父母,对父母不闻不问,属于情节严重,其已经丧失继承权。那么儿子到底能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但是,由于继承发生在亲人之间,对于那些依法本来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其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宽恕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其再次列为继承人的,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的规定,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是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
回到本案来看,王大爷的儿子虽然十多年未曾踏进家门,不尽孝道,但是其之后有悔改行为,并且已经得到父母也就是被继承人宽恕与原谅,所以儿子同样享有继承权,可以被列为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