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系因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需经侦查机关侦查查明事实,且如果确实构成犯罪,涉案款项的退赔等亦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处理。
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陈建国起诉针对陈小红向陈建国的借款,因陈小红已死亡,无法立案对陈小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处理陈小红涉案款项,故人民法院对陈建国的起诉应予受理。
陈建国与陈小红系亲戚关系,林某1、林某2、林某3系陈小红子女。2013年10月25日,陈建国通向陈小红转账支付120万元,2014年3月5日,陈建国向陈小红转账支付80万元,两次转账陈小红皆向陈建国出具借条,共2张,共200万元。后陈小红死亡,其女儿林某1因涉嫌参与并协助陈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8)闽0128刑初2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18)闽012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间,陈小红(已死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期间,林某1明知母亲陈小红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仍帮助并使用其银行账户协助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体事实如下:……45.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3月10日,陈小红五次向陈建国吸收资金,其中林某1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款300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45.被集资人陈建国陈述,证实他与陈小红是亲戚关系。陈小红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向他借款五次共计500万元,出借款项是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汇给陈小红或林某1,其中2013年10月1日100万元以及10月10日二笔共计200万元系转账至林某1的银行账户,并提供借条5张及银行凭证6张佐证。”该生效判决书认定林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返还各被集资人集资款,其中陈建国300万元。陈建国遂持林某1未经手的另外200万元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林某1、林某2、林某3应在继承其母亲陈小红遗产范围内对陈小红所借陈建国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陈建国起诉针对的是陈小红向陈建国的借款,因陈小红已死亡,无法立案对陈小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处理陈小红涉案款项,故人民法院对陈建国的起诉应予受理。另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是陈建国和陈小红,陈小红已死亡,陈建国请求陈小红的继承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在继承陈小红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有误,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66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于受理。
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因为需经侦查机关侦查查明事实的,法院才应裁定驳回民间借贷的起诉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且如果确认构成犯罪的涉案款项也可在刑事诉讼中得以解决。但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是陈建国和陈小红,陈小红已死亡,且刑事诉讼终结,陈建国无法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向陈小红主张债权。陈建国请求陈小红的继承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在继承陈小红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以新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