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深圳市通过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在近日受理了首个案件作出裁决,个人破产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将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根据《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第八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并目前不是所有的自然能都能够申请个人破产,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才可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第十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 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二) 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三) 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四) 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所谓的扶养人指的是债务人所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近亲属。对于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若是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是以恶意目的提出申请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便不属于诚信债务人不应属于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四、破产是否等于不用还钱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分为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类型。
首先,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过债务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案件有和解可能的,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若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其次,若是债务人存在未来预期收入,则法院自当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非直接宣告破产免除债务,进而选择通过重整方式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
最后,若是债务人明确缺乏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法院便会倾向于选择清算方式,但可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与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而且,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
综上所述,宣告个人破产并不等于不要还钱,该规则的目的是挽救“诚信而不幸”的人,让他们在经济上能够获得重生的机会,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虽然该《条例》限制了申请人仅限于深圳市,但是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借鉴的经验,多地区也在逐步跟上试行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