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时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应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才适用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所涉及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而已;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同时收养关系成立以后,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其具有强制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给与照顾。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
2.继承人经协商均同意不均分的。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的适当遗产的权利: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与遗产分配的,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也仍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丧事礼金的性质
礼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礼金,是指送礼的现金。丧事礼金是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丧事礼金不可能成为死者的遗产。
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丧事礼金,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故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二、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1、丧事礼金的权属问题
丧事礼金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抚慰金,它应当是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如果是共有关系,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从丧事礼金的五个来源分析,笔者认为:
(1)、死者亲友所送的礼金,可以看成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是死者生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
(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父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父母的抚慰金,是对死者父母的抚慰,按习俗是需要死者父母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的,应当属于死者的父母所有;
(3)、死者子女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子女的亲友送给死者子女的抚慰金,按习俗需要死者子女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是对死者子女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子女所有;
(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配偶的亲友送给死者的配偶的抚慰金,是对死者配偶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配偶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配偶所有;
(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抚慰金,是对死者兄妹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兄妹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兄妹所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它不应当是全部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的,而是可以分清楚其来源及归属的。笔者认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父母所共有;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哪一个子女收的礼金,由哪一个子女自己去返送;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丧事时,兄妹几个谁的亲友谁去返送。
2、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在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礼金的权属进行相应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配时可按份平均分配;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父母所共有,分给死者的父母;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是可以分清各自的份额的,故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应分给死者的配偶;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也是可以分清各自份额的,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涉及丧事礼金的案件,因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收、送丧事礼金是社会群体内互助互济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民间的风俗习惯。若不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什么案由起诉?即应归入何种案件类型?
自然人死亡后,往往涉及到死者遗产的处理问题,如果死者近亲属为分割死者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则可以以继承纠纷作为案由立案,在处理死者遗产的继承案件时,一并对为操办死者丧事所收得的礼金进行处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死者近亲属对分割死者的遗产没有争议,只是对分割为死者操办丧事所收得的礼金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可根据丧事礼金的性质,以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作为案由立案,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2、分配原则
丧事礼金的分配,应当注意结合相应的民族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丧事礼金要先分清礼金的来源、权属问题,礼金的来源可以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礼金登记薄进行确认,再进行相应的分割。属于死者近亲属个人所有的,分给所有者个人;属于死者的某几个近亲属所共有的,依据共有情况,进行相应的份额分割。
【同居关系的继承问题】
同居期间,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的继承问题,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期,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故而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析产与继承的交替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对遗产继承争议通常会涉及到分家析产,法院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时遇到分家析产纠纷,应当一并处理。
继承法规定,及参见应当先行确定继承财产的的范围,进而确定该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继承纠纷案件中提出的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起诉也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继承法》1985年10月l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