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张某2、次子张某3,张某3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有一子张某4。张某3与郑某于 199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6月1日离婚,张某4由郑某抚养。张某3于2013年5月6日因病去世。张某1于2016年8月8日去世。
一、张某3生前留有如下遗产:
1.位于北京市城区的商品房一套;
2.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共计20万元;
3.银行存款4万元。
二、张某3生前留有如下债务:取暖费、物业费共计12000元。
三、王某为张某3垫付医疗费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共计9万元。
张某3于1994年患病,2005年离婚后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病重期间一直由其母亲王某和哥哥张某2照顾,张某4正在读书,放假期间偶尔探望、照顾张某3。
张某3未立遗嘱。
张某1在2015年8月1日立下遗嘱,写明:“由于本人年事已高,在我头脑清醒的时候,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安排:在我百年之后将我的全部财产给我的长子张某2所有。”
张某4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张某3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银行存款并依法分担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张某3于2013年5月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继承人为父亲张某1、母亲王某、儿子张某4。
但张某1于2016年8月8日去世,其去世前留有遗嘱,遗嘱写明其财产全部由长子张某2继承,因此张某1的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2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3去世后继承开始,其父亲张某1作为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但是他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了,因此张某1应当继承张某3的遗产转移给张某1的合法继承人。通过上一段的分析可知,张某1立有遗嘱,他的合法继承人是张某2,故张某1应当继承张某3的遗产转移给张某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王某长期照顾张某3,与张某3共同生活,故王某继承张某3遗产时应当多分。法院最终确定王某继承50%,张某4继承25%,张某2继承25%。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王某、张某4、张某2均继承了张某3的遗产,因此应当清偿张某3生前的债务。
2.张某3生前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共计20万元以及银行存款4万元由王某继承12万元、张某4继承6万元、张某2继承6万元。
3.张某3生前所欠债务12000元由王某、张某4、张某2每人各负担4000元。
4.张某4、张某2分别支付王某为张某3垫付的医疗费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的折价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