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对于公民的遗产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虽然在七条中最后一条包括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一项开放性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吴卫义律师介绍到,许多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开放上会存在压力,开放性条款的适用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现在民法典中将‘列举式’条款改成了‘概括式’条款,大大地增强了包容性。”吴律师说道。
除此外,关于遗产范围界定还有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人民财产种类的不断增加所带来的窘境。“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发布实施的,那个时候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人民大众的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种类还比较少。”吴卫义律师说,“现在,随着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发生着新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使用“列举式”的方式对遗产范围进行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将无法得到满足,而“概括式”条款可以将不断增加的财产种类包含其中,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同样,在民法典中,也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在更加开放也更加多样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更好的运用自己的智慧,在规则的基础上来判断和确定哪些是属于遗产可以包含范围内的财产种类。
对于网友们都很关心的游戏账户中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问题,吴律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几点考虑。
第一个就是关于游戏运营商与游戏实际的使用者之间,是否有对游戏账户及其他权利的归属做出约定的问题。
吴律师介绍,很多游戏平台要求使用者在开始玩之前签一份“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进入游戏前勾选的“用户协议”,其中就对于游戏账户是否属于玩家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倘若事先规定好了账户不属于玩家个人所控制,归属公司所有,那么不论游戏中产生了多大的经济价值,也无法成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当然其中还涉及到玩家在游戏里究竟产生了多大的经济价值,如何与游戏公司进行价值补偿的等等问题,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吴律师补充道。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游戏账户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以及可流通性。
“以微信的一些小游戏为例,这些账户基本上没有什么实际的经济价值,说白了谁都可以玩,没有任何的实际流通的价值。”吴律师认为这类没有经济价值也无法流通的游戏账户也无法作为“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