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2
原告:邢某1
原告:邢某2
原告:邢某3
原告:邢某4
原告:邢某5
原告:王某3
被告:王某4
被告兼王某4法定代理人:赵某
王某1和邢某7原系夫妻,婚后生有女儿王某2、长子王某6、次子王某5。王某1和邢某7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6于2014年2月27日去世,王某5于2015年6月9日去世,邢某7于2015年6月16日去世。王某6留有一女王某3,王某5与妻子赵某生有女儿王某4。邢某7之父邢万水于1992年去世,之母孙某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二人生有长女邢某7、次女邢某1、三女邢某2、四女邢某3、五女邢某5、长子邢某6、次子邢某4。
诉讼中,孙某因病死亡,本院追加孙某子女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称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赠与协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孙某应继承的王某5的遗产份额。
因邢某7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死亡,孙某在诉讼中死亡,二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故本案出现了两次转继承。一是在邢某7死亡后,邢某7所继承的王某5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她的法定继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孙某;二是在孙某死亡后,其从邢某7处继承获得的相关权利再一次发生转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邢某7、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享有。其中邢某7应继承的权利,则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享有。因王某6、王某5先于邢某7死亡,王某3、王某4作为王某6、王某5的子女分别代位继承王某6、王某5有权继承的份额。故王某4除有权继承其父王某5遗产的相应份额外,同时还享有代位继承其父王某5应继承的邢某7遗产的相关权利; 而王某3则享有代位继承其父王某6应继承的邢某7遗产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