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装备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录音形成的遗嘱有法定效力吗?继承人宽恕制度是什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哪些?在本文中,笔者试对民法典继承编之部分新变化进行盘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
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范围。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上述规定,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可见,民法典选择概况式的立法方式,将类似上述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此种方式不仅回应了时代演进和经济发展,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认定空间与适用依据。
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
随着科技设备的大众化和流行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打印或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以打印遗嘱为例,由于继承法尚未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予以审查。由于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还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有的打印遗嘱确属立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有的则是由子女输入打印,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各种情形并非代书遗嘱能够涵盖,以代书遗嘱形式审查,往往会造成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其无效,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因此,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法定形式,不仅紧跟时代潮流,同时也符合现今民众的行为习惯,使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权利处分平等自治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
实践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虽然能确保遗嘱的有效实行,但在立遗人想变更意思表示重新订立遗嘱时,亦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上述案例中,王大爷之前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如果想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否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始终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适用公证遗嘱优先来裁判案件,不仅不能真实地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案件的处理也达不到公平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优先条款予以取消,使遗嘱不再因形式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回归于立遗嘱人,以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此条文不仅真切回应了民声,也体现出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
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中,诸如上述案例中的“无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数量虽然占比很低,但确实也存在。侄甥虽在晚年照顾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的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利。面对此种困境,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中,如果王大爷不宽恕小儿子,小儿子将遗嘱隐匿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
在父母看来,每个子女都很重要,手心手背都是肉。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此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遗嘱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地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
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财产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控制权与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交织的情形。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确立并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在实践中厘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利于继承人、债权人等监督遗产管理人充分履职。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不仅与国外立法保持了同步,也适应了当今经济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需求,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有力地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