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是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因高女士的丈夫早逝,三个孩子均由高女士抚养成人。
高女士的长子,成年后与一王姓女子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在孩子不满三岁的时候,高女士的长子因病去世,其妻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年幼的孩子以及多病的高女士。
高女士的次子,因儿时的一次意外事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多年来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小女儿一直被高女士视为掌上明珠,在家中甚是得宠,成年后,一直旅居海外。
年事已高的高女士,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一次心脏病突发时,虽被家人及时发现紧急就医,仍无法挽留住高女士。
在其去世后,对于遗产的继承问题,家中的小女儿与多年来一直照顾高女士的儿媳产生纠纷。小女儿称,母亲曾经留有口头遗嘱,希望在其死后,将家中全部遗产由自己继承。
小女儿所说的口头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吗?多年来一直照顾高女士的儿媳有继承权吗?对于高女士家的继承问题,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分析。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高女士的女儿则称,母亲留下的口头遗嘱,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订立的,并没有见证人进行见证,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口头遗嘱无效。
最后,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